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2804號),於判

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竊盜罪,共四罪,均累犯,各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犯四起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八○四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六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甫於九十六年四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則其所犯四件竊盜罪,均屬累犯,應更定其刑。

二、按受有刑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確實於前述恐嚇案件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上開四件竊盜罪,依法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八○四號、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六三七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更定其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