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05 號、97年
度毒偵緝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繕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15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1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