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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9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賢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7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字15704號、97年度執聲字第344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1977號簡易判決、97年度訴字第2664號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97年4月17日 │97年4月17日 │97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及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11553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982號 │97年度偵字第18921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1977號 │97年度訴字第2664號 │97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7年7月10日 │97年8月5日 │97年9月12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97年度中簡字第1977號 │97年度訴字第2664號 │97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 ││判 決├────┼───────────┼───────────┼───────────┤│ │判決確定│97年9月5日 │97年8月25日 │97年9月29日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7年度執字第15704號 │97年度執字第13894號 │97年度執字第15124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賢婷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9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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