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幫助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案件,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27日至94年4月20日間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68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 1436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