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0日晚上9 時20分許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922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43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5,000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從原判決之標準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