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5 月5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桃簡字第1027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於96年6 月11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