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所為之97年度聲減字第646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二行「褫奪公權壹年」應更正為「褫奪公權貳年」;第三、四行「褫奪公權玖年」應更正為「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2行「褫奪公權壹年」應更正為「褫奪公權貳年」;第3、4行「褫奪公權玖年」應更正為「褫奪公權拾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