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印文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偽造印文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36號、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347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