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之記載,顯係漏載「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然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