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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6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國棟蔡美華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1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丙○○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丙○○均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等3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等3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月28日起執行羈押,被告等人並經本院於97年7月15日,認被告等人所犯係刑法第348條之1之擄人後意圖勒贖罪而判處罪刑,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鍾小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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