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0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35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自己並無實際繳納「伍克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伍克工程公司」)應收之股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僅為虛偽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用供開立不實之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公司負責人就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及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之方法,致使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先於民國91年4月9日,向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申辦戶名為「伍克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為0000000000號之活期帳戶,並未實繳納「伍克工程公司」股款 100萬元,而係向他人借款 100萬元,於同年月10日存入上開帳戶,以取得存款證明,並於同日在不詳地點,填具不實之「伍克工程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伍克工程公司」應收之股款 100萬元,並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伍克工程公司」財務報表即上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結果,再委請不知情之捷誠聯合會計事務所會計師王國東依公司法規定,就伍克工程公司資本額 100萬元,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於同年月12日連同「伍克工程公司」公司章程、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伍克工程公司」籌備處於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存摺影本等,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並於同日完成「伍克工程公司」之設立登記。期間丙○○於 91年4月12日將上開帳戶內存款 100萬元,轉存入其於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連同該帳戶內之另筆100萬元存款,於同日分3筆,轉帳匯入邱其政等人帳戶,而將上開資金 100萬元歸還金主,對於「伍克工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二)甲○○(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乙○○、丁○○(以上 2人由本院另行審結)於丙○○申請設立「伍克工程公司」後,均明知丙○○申請設立「伍克工程公司」,係為供開立不實之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牟取不法利益,竟與丙○○共同基於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詹志忠於不詳時間,將虛設之「伍克工程公司」,以 2萬元之代價轉讓與乙○○,並於 91年6月間某日,由丙○○出面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王國東,於 91年6月12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名稱變稱為「伍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伍克實業公司」,又於同年10月31日,再度申請代表人、股東出資轉讓、修改章程等變更登記,將公司代表人變更登記為乙○○指定之甲○○,而後丙○○又於92年 4月26日,偕同丁○○共同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王國東,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代表人、地址等變更登記,變更代表人為丁○○,同時將公司地址臺中市南屯區○○○○街789號1樓,變更為臺中市○區○○路267號1樓,且由丙○○出面向賴文亮承租臺中市○區○○路267號1樓房屋使用,使乙○○、丙○○得以繼續使用「伍克實業公司」之名稱,自91年11月間某日起,至92年10月31日止,於明知「伍克實業公司」無實際進貨之情況下,向附表 1所示之公司,取得銷項統一發票,作為「伍克實業公司」之進項憑證,金額共計1722萬9781元,並自91年11月間某日起,至92年10月31日止,連續虛開不實之「伍克實業公司」銷項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與附表 2所示之公司(納稅義務人),作為上開公司之進項憑證,金額共計2333萬6550元,連續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116萬6828元。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丙○○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證人賴文亮、王國東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詢問時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證人邱其政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
(四)房屋租賃契約書(丙○○向賴文亮配偶陳美麗承租臺中市○區○○路267號1樓)。
(五)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12月4日經中三字第09630959700號書函附之伍克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章程、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資產負債表、籌備處存摺影本(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行)、變更登記表。
(六)三信商業銀行96年12月25日三信銀管字第 9603649號函附之伍克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交易明細表;97年1月15日三信銀管字第9700121號函附之交易傳票及對方科目中該帳戶之開戶資料;97年2月5日三信銀管字第9700338號函附之丙○○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交易明細表(證明伍克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及伍克實業有限公司,均為無實際資金挹注之虛設公司)。
(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檢送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書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民權稽徵所營利事業擅自歇業簽報單。
三、按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核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財務報表,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3條、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969號判決參照),核被告丙○○對於「伍克工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伍克工程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及資產負債表等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犯行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伍克工程公司」之財務報表即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行,除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外,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5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丙○○上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犯行,惟此部分既與上開起訴之公司法第9條第 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犯行間,均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顯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被告丙○○犯罪時間,係於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基準日之前,且無該條例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期 2分之1,並依該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公司法第9條第1項、(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 28條、(修正前)第31條第1項、(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 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伍克公司不實進項來源明細表┌─┬────┬────────┬─────┬────┐│編│統一編號│時間、發票字號 │銷售金額 │稅額 ││號│及營業人│ │ │ │├─┼────┼────────┼─────┼────┤│ │00000000│91/11-12月 │1,480,571 │74,029 ││1 │亞赫實業├────────┼─────┼────┤│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92/3-4月 │3,000,000 │150,000 ││2 │至昕實業│ │ │ ││ │有限公司│ │ │ │├─┼────┼────────┼─────┼────┤│3 │00000000│92/3-4月 │5,412,000 │270,600 ││ │仕儒科技│ │ │ ││ │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4 │00000000│92/5-6月 │2,625,000 │131,250 ││ │家皇企業│ │ │ ││ │行 │ │ │ │├─┼────┼────────┼─────┼────┤│5 │00000000│92/9-10月 │4,712,210 │235,611 ││ │源倡科技│ │ │ ││ │有限公司│ │ │ │├─┼────┼────────┼─────┼────┤│ │ │ 合 計 │17,229,781│861,490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伍克公司不實銷項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統一編號│時間、發票字號 │銷售金額 │稅額 │ │號│及營業人│ │ │ │ ├─┼────┼────────┼─────┼────┤ │ │00000000│91/11-12月 │2,634,250 │131,712 │ │1 │亞赫實業├────────┼─────┼────┤ │ │有限公司│92/7-8月 │3,743,000 │187,150 │ ├─┼────┼────────┼─────┼────┤ │ │00000000│92/3-4月 │3,129,750 │156,488 │ │ │鴻總企業│ │ │ │ │2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3 │00000000│92/3-4月 │3,000,000 │150,000 │ │ │鑫曜興業│ │ │ │ │ │有限公司│ │ │ │ ├─┼────┼────────┼─────┼────┤ │4 │00000000│92/3-4月 │1,880,000 │94,000 │ │ │旺澄國際│ │ │ │ │ │貿易有限│ │ │ │ │ │公司 │ │ │ │ ├─┼────┼────────┼─────┼────┤ │5 │00000000│92/9-10月 │8,949,550 │447,479 │ │ │華蔚實業│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23,336,55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