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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17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號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三五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㈠乙○○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九七六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六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甫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㈡詎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某時,在臺中縣大雅鄉○○路四一六巷二二號二樓居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與水混合後,再予以施打入身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十分許,為警在臺中縣神岡鄉○○村○○路五○巷口前查獲。經警採取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㈠訊據被告乙○○對於:其曾於上開時地,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為警查獲,並經警採取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在卷可參,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㈡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九七六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六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已堪認定。

二、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業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九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甫於九十六年六月一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國小畢業,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六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其仍不知悔改,再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所為本質上雖係自戕行為,但仍有害國本,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次數為一次,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具體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7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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