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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4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葳李慧瑜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54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自民國95年2月21日起,迄95年12月24日止,擔任設址於臺中市北屯區○○○路130號「凱挺有限公司」負責人;戊○○(另經判處有期徒刑4、3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1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則係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雇請,以每月新臺幣50,000元之代價,自95年12月25日起,迄96年4月1日止擔任「凱挺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丙○○、戊○○均乃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與上開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集合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至96年2月間,明知「凱挺有限公司」並無實際進貨及銷貨之事實,而對於明知為不實之事實,先後填製會計憑證而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之不實交易憑證98紙,交由如附表所示之伯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各該營業人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合計已申報之銷售額256,835,115元,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常方法逃漏營業稅12,841,66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再按92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已酌採英美法系之傳聞法則,於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而本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故於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第159條之2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159條之3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絕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是所謂「顯有不可信性」、「相對特別可信性」與「絕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而查,本件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對於本院就後述實體部分所引之證人證詞、書證內容,於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170頁、卷㈡第104頁至第111頁),猶未對之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本院審酌其等之內容,均非不法取得或有違法取供之情事,亦均適宜為本案證據,依前開說明,就後述實體部分所引之證人證詞及書證內容自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訊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固坦承其自95年2月21日起,迄95年12月24日止,擔任設址於臺中市北屯區○○○路130號1樓「凱挺有限公司」負責人,及該公司負責人嗣經變更登記為證人戊○○之事實不諱,惟仍矢口否認有何填載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凱挺有限公司係由其所設立經營,其委託證人甲○○為該公司辦理開立統一發票及相關稅務事宜,嗣因其經營不善,證人甲○○就表示可以找人頂讓公司,其認為如此應可節省公司清算終結之費用,所以就答應。後來證人甲○○就介紹證人戊○○來頂讓該公司,其才知道公司是要頂讓予證人戊○○。因為該公司從一開始就是將大小章、發票交給證人甲○○處理,且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亦係由證人甲○○處理,其根本未實際經手過任何發票,且其亦不認識證人戊○○,故有關如附表所示之發票等,其並不知情等語。

二、經查:

㈠凱挺有限公司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均乃不實交易之憑證,並已由如附表所示之伯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各該營業人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合計已申報之銷售額256,835,115元,而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常方法逃漏營業稅12,841,667元等事實,已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承在卷,復有證人戊○○於本院另案審理中所供證:我是凱挺有限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是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叫我擔任人頭,他原本說要一個月五萬元給我,後來我到臺中這邊的稅捐處請發票,但是沒有成功,所以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就以這個藉口沒有給我錢等語;證人即蘇武牧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曾莉婷於偵訊中證稱:蘇武牧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之凱挺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係向張庭瑜所購買取得等語;證人及駿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金宗於偵訊中證稱:駿登工程有限公司所取得之凱挺有限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係陳朝麟所交付等語、證人即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元汀於偵訊中證稱: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凱挺有限公司並無交易往來,因該公司係委託洪龍承會計事務所記帳,其並不清楚為何會用凱挺有限公司之發票報稅等語。此外,復有凱挺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及彙整表、明細表、凱挺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蘇武牧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承諾書、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挺依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負責人丙○○)、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負責人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函及其檢附凱挺有限公司進銷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清單、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等附卷可憑,應可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⑴被告前係委託證人甲○○為凱挺有限公司辦理記帳、報稅、開立統一發票,及於被告表示有意結束凱挺有限公司之營業後,又代為向外透露此等訊息之事實,固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屬實,惟就被告所指係證人甲○○介紹證人戊○○來頂讓凱挺有限公司,並由證人甲○○負責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事宜一節,則為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予以堅決否認在卷,且凱挺有限公司辦理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證人戊○○之事宜,係由證人許曉彤受綽號「林哥」之雇主指示代為辦理之事實,已經證人許曉彤於偵訊中證述甚詳,復有前揭變更登記申請書等附卷可憑,可見被告此部分辯解,並無實據,且與事實未盡相符,已難以採信。況被告於偵訊中曾供稱:「(檢察事務官問:會計是你們公司雇用的?)不是,是外面記帳的,我們公司是小公司,我跟戊○○開的。」等語,嗣於本院審理中始改口否認認識證人戊○○等語。而稽以常情,被告既辯稱證人戊○○係經證人甲○○介紹來頂讓凱挺有限公司者,並其復已因此涉案而遭以被告身分受傳喚調查,則其自當知悉後果不可小覷,合應於偵訊中即時供明此節為是,且縱或斯時記憶尚有所不明,亦非不可先予陳明記憶不清等語,自當不致於會將不認識之人說成係公司合夥人之理。由此,益徵被告此部分辯解之不可信。⑵再者,凱挺有限公司所設址經營之臺中市北屯區○○○路130號處所,係被告之兄乙○○等人推由案外人陳志杰向證人丁○○所承租,已經證人丁○○於偵訊中證述屬實。而一般公司之房租支出係屬公司營運成本,為公司經營之重要事項,然被告將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證人戊○○後,卻未囑證人戊○○將該公司營業場址併予變更,而仍容認其續以臺中市北屯區○○○路130號為營業場所,而無端以其兄所承租之處所,作為他人之營業處所,其所為顯悖於常情。且該處所既係其原本公司營業所在,甚其兄亦係使用同址營業,則其對於變更負責人為證人戊○○後之凱挺有限公司確未在、更無意於該址營業之事實,自當知悉甚詳,故其對於證人戊○○承繼凱挺有限公司之真實目的,合應有所預見方是,乃其猶將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證人戊○○,其顯有與證人戊○○等人有犯意之聯絡甚明。⑶另凱挺有限公司雖經營不善,而致須終止營業,但該公司既已事實上存在,且從無不良徵信或其他稅捐裁罰之紀錄,併被告更已為該公司之成立,涉身觸法(被告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已由本院另行審結),該公司不惟於事實上有其價值存在,對於被告而言,更當存有相當之財產利益,衡情,被告自不可能平白無故即將之奉送別人。且公司、商號之設立、登記、廢止及清算等程序,均須經相當時日及花費,因此,貪圖便利及講求效率者,多半會考慮以承繼他人已成立之公司、商號為主,而所承擔之代價即為支應該他人相當費用,該他人亦係為此代價,而甘冒後續所衍生法律爭執之風險,將該公司轉讓予別人。是以,在通常情況下,轉讓公司者自會要求受讓者支應相當代價,殊無無任何條件,即將公司轉讓予別人之理。是被告辯稱係為節省公司清算終結之費用才將公司頂給證人戊○○云云,即有通常一般人之認知有違,更非商業交易之常態,故其此部分所辯,亦難以採信。⑷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固曾結稱:伊於95年12月間曾將凱挺有限公司所請領、未用完之空白發票交還予凱挺有限公司,因此,被告不可能在此之前,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情事等語,但經再求證於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檢察官問:這家公司後來變更登記是變更給何人?)我不知道,變更不是我辦理的。至於變更哪些事項我也不清楚。」、「(檢察官問:依照公司變更登記記載,公司後來轉給戊○○,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戊○○我也不認識。」、「(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這家公司最後如何處理?)讓渡給別人。但我不知道讓渡何人。」、「(檢察官問:這家公司的發票有無交代給你保管?)一般來說他們的發票我們在10月份就向國稅局買了,如果公司有異常,國稅局就不會核准發票。我們規定在10月20日要完成這個工作,我在11月間把發票送去給被告的時候,被告說可能不做了,空白的發票我就拿回去,因為將來要截掉。然後我到12月的時候,被告向我說公司已經讓渡給別人。有人來承接,那時候我所保管的發票還是完全空白的。我就把所有的帳簿、公司大小章、相關文件、空白發票還給他們公司的小姐。在我處理的階段,被告絕對沒有賣發票的事情。」等語,足見證人甲○○應該是在95年12月25日辦理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證人戊○○之前,即已將所謂之空白發票等交還予凱挺有限公司,乃被告自有機會在該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證人戊○○之前,即開始倒填日期而虛偽製作不實交易之統一發票,故證人甲○○此部分所述,即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解,無非推諉,不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戊○○、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成癮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成癮性所致之行為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與共犯戊○○、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在未實際交易及出貨之情況下,從事前揭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之行為,渠等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被告與共犯戊○○、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所為此部分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商號,以幫助其等持以施詐逃漏營業稅捐,而危及稅捐稽徵之公平性,並侵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查核管理之正確性,併其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亦浪費訴訟資源,及公訴人請求量處適當之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並就其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分別減其刑至二分之一,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凱挺有限公司開立不實銷項發票明細表
┌─┬────┬────────┬─────┬────┐
│編│統一編號│時間            │銷售金額  │稅額    │
│號│及營業人│                │          │        │
├─┼────┼────────┼─────┼────┤
│  │00000000│96/1月(1紙)   │    406582│   20239│
│1 │伯臣國際│                │          │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00000000│95/12月(4紙)  │   0000000│  175000│
│  │瑢冠生技│                │          │        │
│2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3 │00000000│95/11月(1紙)  │    623000│   31150│
│  │長榮生醫│                │          │        │
│  │科技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4 │00000000│96/1月(2紙)   │   0000000│  105000│
│  │蘇武牧羊│                │          │        │
│  │餐飲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5 │00000000│95/11-12月(16紙│  00000000│ 0000000│
│  │元清企業│)              │          │        │
│  │有限公司│                │          │        │
├─┼────┼────────┼─────┼────┤
│6 │00000000│96/1月(1紙)   │    800000│   40000│
│  │安峻多媒│                │          │        │
│  │體有限公│                │          │        │
│  │司      │                │          │        │
├─┼────┼────────┼─────┼────┤
│7 │00000000│96/1-2月(3紙) │   0000000│  130000│
│  │生圓科技│                │          │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8 │00000000│96/1月(3紙)   │    550680│   27534│
│  │毅成設計│                │          │        │
│  │工程有限│                │          │        │
│  │公司    │                │          │        │
├─┼────┼────────┼─────┼────┤
│9 │00000000│95/11-12月(2紙 │  00000000│ 0000000│
│  │醫邁實業│)              │          │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10│00000000│96/1-2月(21紙)│  00000000│ 0000000│
│  │勁林爭青│                │          │        │
│  │資產管理│                │          │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11│00000000│96/2月(1紙)   │    499500│   24975│
│  │臺灣偉同│                │          │        │
│  │工程有限│                │          │        │
│  │公司    │                │          │        │
├─┼────┼────────┼─────┼────┤
│12│00000000│95/11月-96/2月(│  00000000│ 0000000│
│  │天鼎科技│5紙)           │          │        │
│  │有限公司│                │          │        │
├─┼────┼────────┼─────┼────┤
│13│00000000│96/1月(2紙)   │    829990│   41500│
│  │興發營造│                │          │        │
│  │有限公司│                │          │        │
├─┼────┼────────┼─────┼────┤
│14│00000000│95/11月(1紙)  │  00000000│ 0000000│
│  │五零捌事│                │          │        │
│  │業有限公│                │          │        │
│  │司      │                │          │        │
├─┼────┼────────┼─────┼────┤
│15│00000000│95/11-12月(2紙 │   0000000│   50000│
│  │緯盛鑫實│)              │          │        │
│  │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16│00000000│95/11月-96/2月(│   0000000│  430002│
│  │大東工程│15紙)          │          │        │
│  │有限公司│                │          │        │
├─┼────┼────────┼─────┼────┤
│17│00000000│95/11-12月(4紙 │   0000000│  157500│
│  │駿登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        │
├─┼────┼────────┼─────┼────┤
│18│00000000│95/11月(1紙)  │    850000│   42500│
│  │金樹企業│                │          │        │
│  │社      │                │          │        │
├─┼────┼────────┼─────┼────┤
│19│00000000│95/11月(1紙)  │    196576│    9289│
│  │子瀠生物│                │          │        │
│  │科技有限│                │          │        │
│  │公司    │                │          │        │
├─┼────┼────────┼─────┼────┤
│20│00000000│95/11-12月(4紙 │   0000000│   84144│
│  │富統國際│)              │          │        │
│  │開發有限│                │          │        │
│  │公司    │                │          │        │
├─┼────┼────────┼─────┼────┤
│21│00000000│96/1-2月(3紙) │   0000000│   60000│
│  │正永佳石│                │          │        │
│  │業有限公│                │          │        │
│  │司      │                │          │        │
├─┼────┼────────┼─────┼────┤
│22│00000000│95/11-12月(2紙 │   0000000│   75000│
│  │國賓石材│)              │          │        │
│  │有限公司│                │          │        │
├─┼────┼────────┼─────┼────┤
│23│00000000│95/11-12月(4紙 │  00000000│ 0000000│
│  │中岩實業│)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0000000000│00000000│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4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