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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世民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9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3年10月1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0月12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36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57號及256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6月、1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嗣減為1年3月,甫於96年8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11月8日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2之12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11月9日16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且經帶回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1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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