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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5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巫淑芳吳崇道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55號

                   97年度訴字第1994號

                  97年度重訴字第162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張繼準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被告甲○○部分之編號5欄內「累犯」二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被告甲○○部分之編號5欄內「累犯」二字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5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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