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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請累犯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請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景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強盜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55號、1994號、97年度重訴字第1628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9號、97年執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景翔犯如附表所示加重強盜之罪,更定其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96年間犯傷害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6年度簡字第1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並於96年10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97年2月20日至同年2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3月1日)間,犯加重強盜罪,經本院以97年訴字第1455號、1994號及重訴字第1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共3罪)、7年6月、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並於97年11月6日判決確定。核該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除其發覺已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者外,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且其裁定之效力及於被告,至所謂「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92年台非字第149號、96年台非字第7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96年10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本案受刑人於97年2月20日、97年2月25日、97年2月28日凌晨1時45分許、97年2月28日凌晨2時30分許、97年2月29日所犯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之犯行,即係於前揭案件執行完畢後(即96年10月26日)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受刑人此部分犯行,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55號、1994號、97年度重訴字第1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7年6月、7年2月、7年2月、7年2月確定,然該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且觀諸該判決之犯罪事實欄,並未載有認定受刑人為累犯之事實,其論罪科刑部分,復未論及受刑人應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55號、1994號、97年度重訴字第1628號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稽。足認該判決於97年7月24日為判決時,實際上並未適用累犯之規定,自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在該案件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據以向最後事實審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無誤。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揭規定就主刑部分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   │本院97年度訴字第  │徐景翔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更定其刑為│
│    │1455號、1994號、97│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    │重訴字第1628號判決│                                                      │
│    │書犯罪事實欄三(一)│                                                      │
│    │所示              │                                                      │
├──┼─────────┼───────────────────────────┤
│2   │本院97年度訴字第  │徐景翔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更定其刑為│
│    │1455號、1994號、97│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    │重訴字第1628號判決│                                                      │
│    │書犯罪事實欄三(二)│                                                      │
│    │所示              │                                                      │
├──┼─────────┼───────────────────────────┤
│3   │本院97年度訴字第  │徐景翔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更定其刑為│
│    │1455號、1994號、97│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    │重訴字第1628號判決│                                                      │
│    │書犯罪事實欄三(三)│                                                      │
│    │所示              │                                                      │
├──┼─────────┼───────────────────────────┤
│4   │本院97年度訴字第  │徐景翔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更定其刑為│
│    │1455號、1994號、97│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    │重訴字第1628號判決│                                                      │
│    │書犯罪事實欄三(四)│                                                      │
│    │所示              │                                                      │
├──┼─────────┼───────────────────────────┤
│5   │本院97年度訴字第  │徐景翔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累犯,更定其刑為│
│    │1455號、1994號、97│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
│    │重訴字第1628號判決│                                                      │
│    │書犯罪事實欄三(五)│                                                      │
│    │所示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累犯更定其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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