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7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中交簡字第7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拘役伍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伍拾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欄內關於「拘役伍日」之記載,與原本所載「拘役伍拾日」不符,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