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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0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劉敏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0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 行關於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應更正為「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112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897 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其後又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中簡字第618 號、96年度易字第173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10月,且施用毒品案件經撤回上訴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4 月接續執行,甫於97年1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112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897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其後又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中簡字第618 號、96年度易字第1731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10月,且施用毒品案件經撤回上訴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4月接續執行,甫於97年1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妨害自由、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且歷經毒品戒斷之保安處分程序(參卷附前揭紀錄表),仍未能徹底戒絕毒癮,顯見其意志不堅,有違政府訂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美意,對社會治安亦有潛在危害,惟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惡性尚非極其重大及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陳錫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02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