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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731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7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73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