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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60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敏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260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98年1 月21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H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於民國98年1 月10日16時40分,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因駕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之拼裝車輛,為警舉發並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原處分機關)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裁處罰鍰新臺幣3,600 元,並車輛沒入。惟受處分人係因受劉源告雇用至臺中縣太平市○○路○段之河川地載運卵石,被認係共同竊盜而遭移送偵查起訴而扣押,刑事判決部分業經法院認定「扣案之無照拼裝車1 台,雖為被告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然該車平常供載運農作物為其謀生之工具,僅臨時作為本案載運卵石2 天之用,已據被告甲○○供明,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指明」,是司法既不為沒收,今若將受處分人以運載農作物謀生之工具沒入,即與司法判決相違,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車輛沒入處分,發還該拼裝車,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關於法院審酌交通聲明異議案件是否逾越法定聲明異議期間,自應以原處分機關裁決書合法送達為前提。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定有明文。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第73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行政文書之送達係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應送達處所,而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之補充送達為一種特殊送達方式,即送達於前揭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時,得將文書交付與應受送達人關係密切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惟本件係在原處分機關辦公處所為之,自應交由「應受送達人」收受,而無補充送達之適用。又所謂應受送達人,包括當事人本人及本人以外之相關人如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及送達代收人。復按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4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如欲委任代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時,則應以委任書為之,且代理人於為行政程序行為之初,即需出具委託書以明其代理本人之意旨。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98年1 月21日所為中監違字第裁60-HD0000000 號裁決書,係於裁決書作成之同日,由劉榮倧持受處分人身分證正本至原處分機關所在處所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繳納罰鍰3,600 元結案,並由承辦員審核該2 人身分證為同一戶籍後開立裁決書交付劉榮倧,由劉榮倧於送達證書簽名收受等情,有上開裁決書、送達證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98年8 月24日中監自字第0980032291號函暨所附劉榮倧、受處分人之身分證正面影本、結案查詢報表附卷可稽。惟揆諸上開說明,在原處分機關辦公室會晤應受送達人,係指會晤當事人本人、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收人,而本件裁決書送達證書之「送達方式」欄位上,係由劉榮倧以同居人身分簽名收受,惟其既未載明代理之旨,亦未見其曾出具任何委任書狀或陳明經指定為送達代收人,以表明其代理受處分人收受相關行政文書之意旨,尚難認劉榮倧為本件之「應受送達人」,是原處分機關並未依前揭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方式送達於受處分人,自難認本件裁決書已合法送達,故本件裁決書之送達程序並不合法。

四、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就98年1 月21日所為之中監違字第裁60-HD0000000 號裁決,其裁決書送達之程序既非適法,則受處分人法定聲明異議期間無從起算,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重新送達,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陳錫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60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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