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310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3195號、98年度執更
字第3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中交簡字第310號(97年度偵字第286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97年4月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7年6月10日至97年6月20日復犯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於98年4月3日以98年度訴字第1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8年8月3日確定在案;經核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肇事逃逸案件,經緩刑2年,於緩刑期間內竟再多次犯罪,不珍惜緩刑之機會,顯然緩刑對其難收矯治之效,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查本件聲請,經核受刑人甲○○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正本後,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