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7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1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310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3195號、98年度執更

字第3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中交簡字第310號(97年度偵字第286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97年4月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7年6月10日至97年6月20日復犯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於98年4月3日以98年度訴字第1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8年8月3日確定在案;經核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肇事逃逸案件,經緩刑2年,於緩刑期間內竟再多次犯罪,不珍惜緩刑之機會,顯然緩刑對其難收矯治之效,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查本件聲請,經核受刑人甲○○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正本後,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7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