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5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5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

緝字第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915號、98

年度執助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4月9日以96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95年度偵字第24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於96年5月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6年5月13日復故意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7年11月24日以97年度嘉簡字第15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7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經核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再犯罪,顯然緩刑之宣告對其難收矯治之效,故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查本件聲請,經核受刑人甲○○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正本後,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5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