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林基豐律師
- 被告
- 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二六號、第五四二七號、第五四二八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七、八項規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