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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1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楊萬益蔡建興劉邦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基豐律師
被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二六號、第五四二七號、第五四二八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七、八項規定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劉邦繡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1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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