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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8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85號

聲請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1935號),以被告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情形,或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倘被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情形,而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者,法院自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自白、被害人之指述及扣案證物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同法第101條之1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98年6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雖以上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不相符合,非屬法定應具保停止羈押事由;且被告與同案被告多次犯案,被害人被騙金額頗鉅,犯罪情節重大,本件經本院審酌後,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8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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