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85號
- 聲請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1935號),以被告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情形,或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倘被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情形,而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者,法院自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自白、被害人之指述及扣案證物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同法第101條之1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98年6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雖以上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不相符合,非屬法定應具保停止羈押事由;且被告與同案被告多次犯案,被害人被騙金額頗鉅,犯罪情節重大,本件經本院審酌後,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