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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恩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第三項第21列關於「修正前刑法第62條」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62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第三項第21列關於「修正前刑法第62條」之記載,與第四項據上論斷所引「刑法第62條」之法律不符,顯係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恩賜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5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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