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第三項第21列關於「修正前刑法第62條」之記載,與第四項據上論斷所引「刑法第62條」之法律不符,顯係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