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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812號

肇事逃逸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清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交簡字第18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撤緩偵字第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應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鈞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81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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