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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75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中交簡字第75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拘役伍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伍拾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欄內關於「拘役伍日」之記載,與原本所載「拘役伍拾日」不符,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台中簡易庭 法官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754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