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93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交簡字第9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之11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4、7應分別補充記載「甲○○素行不佳,前曾犯竊盜非行、竊盜、妨害風化等罪(均未構成累犯);竟仍『無照』即騎乘....;倒地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擦挫傷、右側鎖骨橈骨尺骨骨折等傷害。」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洪 俊 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 榮 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97年01月02日修正):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95年06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
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
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93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