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2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254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曾因竊盜、贓物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度中簡字第1387號、95年度中簡字第175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定應其執行刑之刑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易字第2979號、96年度易字第232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一年二月,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合併於民國96年12月8日執行完畢(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25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