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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8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8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8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腳踏車1輛」後應補充「【價值(新臺幣)1200元】」,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87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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