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6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6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廖志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2456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字第23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預見其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予成年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將為其等持之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用,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8月26日凌晨1時至5時許之間,在臺中市○○路上之某網咖內,將其前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所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及金融卡,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婉婷」之詐欺集團成員,並告知提款密碼,供作該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犯行時,作為存、匯款及提款帳戶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乙○○、己○○、丙○○、甲○○及丁○○等5人施用詐術,致上開5人均陷於錯誤,遂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轉帳匯款,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戊○○之上開帳戶內,並均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乙○○等人因察覺有異,始知悉受騙,乃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檢察官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己○○、丙○○、甲○○及丁○○等於警詢時證述相符,且有被告所申辦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1份、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網路ATM交易紀錄查詢1紙、存摺影本1份及拍賣得標通知信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該詐欺集團成員間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各該成年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以一交付上開郵局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為5個詐欺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1部分,經核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係屬幫助犯,其提供帳戶等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財產損害之造成,較諸具犯罪支配力之正犯有明顯之差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稱平和,被害人受有相當損害,被告所為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 詐欺方式 │ 匯款金額 │ │ │ │ │ │(新臺幣)│ ├──┼───┼──────┼──────────┼─────┤ │ 1 │乙○○│98年9月4日15│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在PC│ 11000元 │ │ │ │時4分許 │home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 │ │販售液晶電視之不實拍│ │ │ │ │ │賣訊息,致乙○○瀏覽│ │ │ │ │ │該網頁後,信以為真而│ │ │ │ │ │陷於錯誤,下標後與詐│ │ │ │ │ │欺集團成員確認匯款金│ │ │ │ │ │額與帳號,依指示匯款│ │ │ │ │ │至戊○○之上開郵局帳│ │ │ │ │ │戶內。 │ │ ├──┼───┼──────┼──────────┼─────┤ │ 2 │己○○│98年9月4日15│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在雅│ 4500元 │ │ │ │時39分許 │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 │ │ │ │ │售SONY T-700數位相機│ │ │ │ │ │之不實拍賣訊息,致楊│ │ │ │ │ │慧良瀏覽該網頁後,信│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下│ │ │ │ │ │標後遂在宜蘭縣羅東鎮│ │ │ │ │ │尚仁街20號住處內,透│ │ │ │ │ │過網路ATM,依指示匯 │ │ │ │ │ │款至戊○○之上開郵局│ │ │ │ │ │帳戶內。 │ │ ├──┼───┼──────┼──────────┼─────┤ │ 3 │丙○○│98年9月4日18│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在PC│ 6200元 │ │ │ │時23分許 │home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 │ │販售腳踏車之不實拍賣│ │ │ │ │ │訊息,致丙○○瀏覽該│ │ │ │ │ │網頁後,信以為真而陷│ │ │ │ │ │於錯誤,下標後遂至 │ │ │ │ │ │ATM 依指示匯款至彭寶│ │ │ │ │ │惠之上開郵局帳戶內。│ │ ├──┼───┼──────┼──────────┼─────┤ │ 4 │甲○○│98年9月4日20│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在PC│ 4120元 │ │ │ │時20分許 │home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 │ │販售SONY PSP遊戲機之│ │ │ │ │ │不實拍賣訊息,致王昭│ │ │ │ │ │仁瀏覽該網頁後,信以│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 │ │ │ │ │後遂至臺北市萬華區之│ │ │ │ │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 │ │ │ │機,依指示匯款至彭寶│ │ │ │ │ │惠之上開郵局帳戶內。│ │ ├──┼───┼──────┼──────────┼─────┤ │ 5 │丁○○│98年9月4日20│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在PC│ 5000元 │ │ │ │時33分許 │home露天拍賣網站刊登│ │ │ │ │ │販售wii遊戲機之不實 │ │ │ │ │ │拍賣訊息,致丁○○瀏│ │ │ │ │ │覽該網頁後,信以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下標後遂│ │ │ │ │ │至ATM依指示匯款至彭 │ │ │ │ │ │寶惠之上開郵局帳戶內│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