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9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9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巨股
98年度偵字第26881號
被 告 甲○○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里○○路210
號13樓之3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搶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8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1
年6月、4月及1年3月。嗣經同法院以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97年1月4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
悛悔,復於98年11月2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
○街附近之仁興公園內,因形跡可疑而遭當時執行勤務中之
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警員廖俊銘、林宏儒及黃
政義注意,渠等3人遂上前對甲○○表明警察身分並出示證
件,欲盤查甲○○之身分。詎甲○○見狀後,因知悉其業經
本署發布執行通緝中,恐遭警查獲後將入監服刑,旋欲逃逸
。廖俊銘、林宏儒及黃政義見狀,立即上前壓制甲○○阻其
逃逸,而甲○○明知廖俊銘等3人係依法執行職務中之警員
,惟為順利逃脫,竟仍與廖俊銘等3人發生強力拉扯,並以
手肘頂撞林宏儒之胸部,強力抗拒廖俊銘等3人之壓制,因
而致廖俊銘右前臂擦傷、左手指擦傷及左膝擦傷。林宏儒之
右側胸壁挫傷、顏面多處擦挫傷及右手多處擦挫傷(傷害部
分均未據告訴),以此方式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
場施以強暴。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警員職務報告書、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現場圖各1份
、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3份(分別為被害人廖俊銘、
林宏儒及被告之診斷證明書)、被害人廖俊銘及林宏儒之
傷勢照片各3張、現場照片7張。
(三)縱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又被
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淑芬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