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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415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周瑞芬陳思成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上字第415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98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叁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更正為「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爰命其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30小時之義務勞務」,更正為「爰命其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關於「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叁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關於「爰命其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30小時之義務勞務」,顯係誤寫,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更正為「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爰命其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等文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41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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