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32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067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魏信得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於民國(下同)93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確定,嗣經減刑減為有期徒刑9月,於96年12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6月2日下午2時許,經不知情之張宏宇介紹,在甲○○所經營位於臺中市○○路448號「迪雄中古行」內,向甲○○佯稱:其母翁翠娥所有名義之車牌號碼6883-HM號自用小客車欲出售,該車雖有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但業已清償完畢,清償證明放在住處,只是尚未辦理塗銷登記而已,該車權利並無任何瑕疵等語,使甲○○信以為真致陷於錯誤,於同日與乙○○訂立汽車買賣合約書,以新臺幣(下同)19萬元價格向乙○○購買該車,並於同日交付訂金15萬元予乙○○,而由乙○○將該車交付予甲○○,且約定乙○○應於同年月5日上午9時許,攜帶上開車輛之過戶文件,以辦理過戶事宜。嗣於97年6月5日,乙○○並未依約定前來辦理該車過戶手續,經甲○○查詢後,發現該車尚有銀行貸款20餘萬元未清償,始知受騙。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