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NGUYE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五四號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其中查扣之武士刀一把,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屬於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六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武士刀一把,經送請臺中縣警察局鑑驗結果,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武士刀,有臺中縣警察局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中縣警保民字第0970017275號函一紙附卷可參,係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