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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3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第1至2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茲加計如附表第3項竊盜案件之有期徒刑4月部分,本件受刑人合計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及其犯罪之個別性質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17庭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3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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