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6 罪,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簡字第477 號、97年度中簡字第2329號、97年度簡字第819 號、97年度中簡字第3764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83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4 號毒品等罪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03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6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