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3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329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0﹒2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87年度易字第2617號判決免刑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88年6月29日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嗣停止戒治經撤銷,再令入戒治處所繼續強制戒治,於89年6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刑事部分則經本院88年度沙簡字第226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與其另因轉讓毒品經本院88年度訴字第21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且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835號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3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於90年9月5日執行完畢;之後又因自94年7月底某日起至95年10月4日止,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2688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由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96年10月17日因羈押折抵刑期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5月19日下午某時,在台中市○區○○○路1段88號住處,利用吸食器燒烤使產生煙霧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日晚上10時20分許,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吸食器一組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2公克)。
二、本件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被告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2688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由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6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96年10月17日因羈押折抵刑期期滿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2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另吸食器一組為被告所有,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