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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6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五一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四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66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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