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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4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5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犯如附表編號2、3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青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4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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