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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2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223號、98年度執字第13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及施用毒品等二罪,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64號、98年度訴字第2770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2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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