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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98年度聲減字第1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民國96年度中簡字第2501號、96年度訴字第 3081號、96年度訴字第3873號、97年度訴字第325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另以:受刑人於95年7月8日犯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該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該案法官認定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實係「96年7月8日21時許」,然該案判決書誤載為「95年7月8日21時許」,此由該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時間係「95年5、6月間某日起,至 96年7月8、9日止」,而該案法官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時間「95年5、6月間某日起,至96年7月8日20時59分許止」,以無積極證據證明為由,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可確認,有該案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緝字第905號執行卷宗(含本院96年度訴字第 3081號刑事卷宗)核閱相符。該案受刑人犯罪時間既係「96年7月8日21時許」,已不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刑之基準日,即犯罪在 96年4月24日以前者,無該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11日 │96年7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95│96年8月10日 ││ │ │年7月8日) │ │├──┬────┼─────────────┼─────────────┼─────────────┤│偵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案號│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18166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525號 │96年度毒偵字第5353、5556號│├──┼────┼─────────────┼─────────────┼─────────────┤│最後│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審 │ 案 號 │96年度中簡字第2501號 │96年度訴字第3081號 │96年度訴字第3873號 ││ ├────┼─────────────┼─────────────┼─────────────┤│ │判決日期│96年8月31日 │96年10月11日 │96年12月24日 │├──┼────┼─────────────┼─────────────┼─────────────┤│確定│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 │ 案 號 │96年度中簡字第2501號 │96年度訴字第3081號 │96年度訴字第3873號 ││ ├────┼─────────────┼─────────────┼─────────────┤│ │確定日期│96年11月29日 │96年11月29日 │96年12月24日 ││ │ │ │(撤回第二審上訴) │ │├──┴────┼─────────────┼─────────────┼─────────────┤│ 附 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6979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071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06號││ │號(97執緝908) │號(97執緝905) │(97執緝907) │└───────┴─────────────┴─────────────┴─────────────┘┌───────┬─────────────┬─────────────┬─────────────┐│ 編 號 │ 四 │ 五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8月27日 │96年10月10日 │ │├──┬────┼─────────────┼─────────────┤ ││偵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 ││案號│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5353、5556號│96年度毒偵字第6785號 │ │├──┼────┼─────────────┼─────────────┤ ││最後│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3873號 │97年度訴字第325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12月24日 │97年5月19日 │ │├──┼────┼─────────────┼─────────────┤ ││確定│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決├────┼─────────────┼─────────────┤ ││ │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3873號 │97年度訴字第325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12月24日 │97年6月9日 │ │├──┴────┼─────────────┼─────────────┤ ││ 附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06號│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9692號 │ ││ │(97執緝907)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書記官 吳 慕 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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