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3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561號、第21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0年9 月16日強制戒治期滿,於91年3月4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2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經依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93年1月9日,因法律修正釋放出所;刑罰部分,則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5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4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50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甫於95年12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於98年2月26日下午7、8時許,在臺中縣神岡鄉○○路之友人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98年3月23日上午8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街43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再吸食該香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先於98年2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在臺中縣神岡鄉○○路18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且經其同意帶回警局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另於同年3月23日因另案入監執行,為監所人員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2紙。

三、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所犯2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受如上揭所示之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施用毒品、偽造文書、竊盜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素行非佳,且被告仍不知悛悔警惕,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屢蹈前愆,仍再次趁隙施用第一級毒品而為本案犯行,足見被告自制能力至為薄弱,實有令其接受相當期間監禁教化之必要,以促其及早矯正吸毒惡習,再兼衡酌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尚知醒悟、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次數,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4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