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23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蕭景裕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而於89年8月25日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並於90年3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保護管束,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其又於強制戒治完畢後5年內之93年間,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同年又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送監接續執行,於96年1月1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6年5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詎甲○○仍不知悔悟,猶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4月23日12時許,在臺中市之「臺中公園」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稀釋後置於注射針筒內施打於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於98年4月24日9時10分,在臺中縣潭子鄉○○路○段279 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49 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