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74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18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97年 8月20日,撥打電話給乙○○,向乙○○訛稱其為臺中市政府社工員,因乙○○罹有精神疾病,恐乙○○將其向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基金會所申請之急難救助金新臺幣(下同)35,000元花用殆盡,願代為保管10,000元,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匯款10,000元至被告所申請之台中市○○路郵局帳戶內。因認被告涉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因知悉乙○○有向蘋果日報基金會提出急難疏困補助之申請,並獲得35,000元之補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稱係臺中市政府社會處社工,於97年 8月20日上午 6時許,以傳送手機簡訊之方式,向乙○○佯稱:伊已經與報社及政府主管開會過,如乙○○不在當日12時之前,匯款10,000元至伊之郵局或台新銀行帳戶內,則後續之補助均會遭凍結云云,致乙○○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許,匯款10,000元至被告所開立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等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 6月30日以98年度偵緝字第12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98年中簡字2335號判處拘役50日,現由本院98年中簡上字863號審理中),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54頁、本院卷第36至38、60頁)。公訴人於98年7月24日就同一詐欺被害人乙○○匯款10,000元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