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39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819、394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3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惟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之91、92年間,再因施用毒品,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95年 1月9日執行完畢。詎仍未戒絕毒癮,復各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先後於98年 8月14日中午某時及同年9月1日晚間某時,均在其臺中縣沙鹿鎮○○里鎮○街56號住處內,分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 1次。嗣先後於98年8月16日上午2時許及98年9月3日20時15分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均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上開筆錄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