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邱清泉
- 被告
- 甲○○
(
乙○○
(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504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乙○○被訴竊盜之刑事部分,即本院97年度易字第5045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有該日審判筆錄附本院刑事卷可稽。茲原告於98年2月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起訴狀上蓋之本院收狀章戳日期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尚可於刑事第二審審理程序中提起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