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智簡字第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中智簡字第9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斐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99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鐘斐可」應予更正為「鍾斐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誤載被告姓名「鍾斐可」為「鐘斐可」,爰依上述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