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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15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郭書豪蕭一宏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訴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美英
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宣瑋告訴被告黃美英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黃美英業與告訴人陳宣瑋達成和解,且據告訴人陳宣瑋於100年1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2150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蕭一宏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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