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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3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豑慶

      戊○○

      乙○○

      丙○○

      甲○○

      丁○○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9554

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易

字第1920號) ,判決如下:

主文

邱豑慶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乙○○、丙○○、甲○○、丁○○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關於查獲時間「99年4 月15日下午4 時許」應更正為「99年4 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證據部分應增列「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規定,修正理由四亦載明:「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等語,足見立法者亦深知各類型犯罪有其本質上之特殊性,非可於連續犯規定刪除後,逕將所有犯罪行為論以數罪併合處罰。而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關於集合犯之態樣,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而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查電話詐欺乃係新興之犯罪型態,其犯罪型態具有集團性、縝密分工性、反覆性、計畫性、職業性,顯非屬偶而為之的犯罪類型,而係反覆以同種類詐騙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此觀實務上,在刑法修正前,對於此類型犯罪,乃依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犯論處自明。惟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刪除,自不得再以該罪相繩,惟衡諸該種犯罪之習性及社會常情,本即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乃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本案被告等人均係以每日撥打多通電話之頻率,向不特定之大陸地區成年被害人為詐欺取財之犯行,其詐騙時間密集,次數頻繁,顯均係出於反覆、延續單一詐欺行為之決意甚明,揆諸前揭說明,在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規定廢除後,應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受一次刑法評價,較符公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3 項、第1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扣 案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號│                                            │      │
 ├─┼──────────────────────┼───┤
 │1 │NOKIA 行動電話(含000 0000000 號門號SIM 卡、│3支   │
 │  │000000000000門號SIM 、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      │
 │  │各1張)                                     │      │
 ├─┼──────────────────────┼───┤
 │3 │易利信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09│2支   │
 │  │00000000號門號SIM 卡各1張)                 │      │
 ├─┼──────────────────────┼───┤
 │5 │中國大陸各家銀行客戶資料                    │4捲   │
 │  │                                            │      │
 ├─┼──────────────────────┼───┤
 │6 │教戰守則                                    │29張  │
 ├─┼──────────────────────┼───┤
 │7 │手寫記事條                                  │15張  │
 ├─┼──────────────────────┼───┤
 │8 │字體對照表                                  │2張   │
 ├─┼──────────────────────┼───┤
 │9 │電話機                                      │10台  │
 ├─┼──────────────────────┼───┤
 │10│IP分享器                                    │3台   │
 ├─┼──────────────────────┼───┤
 │11│中國大陸製白色行動電話(VIO 型,含0000000000│2支   │
 │  │SIM 卡 及0000000000SIM 卡各1張)            │      │
 ├─┼──────────────────────┼───┤
 │15│電話機                                      │2組   │
 ├─┼──────────────────────┼───┤
 │16│ANYCALL 行動電話(含SIM 卡1 枚)            │1支   │
 │  │                                            │      │
 ├─┼──────────────────────┼───┤
 │18│NOKIA 牌N95 黑色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門號│1支   │
 │  │SIM 卡)                                    │      │
 ├─┼──────────────────────┼───┤
 │23│SAMSONS 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1支   │
 ├─┼──────────────────────┼───┤
 │27│中國大陸銀行代表號                          │1張   │
 ├─┼──────────────────────┼───┤
 │28│收據                                        │1張   │
 ├─┼──────────────────────┼───┤
 │29│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1張   │
 ├─┼──────────────────────┼───┤
 │30│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
 ├─┼──────────────────────┼───┤
 │31│教戰守則                                    │1捲   │
 ├─┼──────────────────────┼───┤
 │32│手抄記事條                                  │1張   │
 ├─┼──────────────────────┼───┤
 │33│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1張   │
 │  │                                            │      │
 ├─┼──────────────────────┼───┤
 │34│HP列表機(F4280型)                         │1台   │
 │  │                                            │      │
 ├─┼──────────────────────┼───┤
 │35│HP ALL-IN-ONE列表機                         │1台   │
 ├─┼──────────────────────┼───┤
 │36│HP D2560列表機                              │1台   │
 ├─┼──────────────────────┼───┤
 │37│VOIP GOTEWEY路由器                          │6台   │
 ├─┼──────────────────────┼───┤
 │38│IP分享器                                    │4台   │
 ├─┼──────────────────────┼───┤
 │39│電話機                                      │6台   │
 ├─┼──────────────────────┼───┤
 │40│中華電信數據機                              │1台   │
 ├─┼──────────────────────┼───┤
 │41│DELL筆記型電腦                              │1部   │
 ├─┼──────────────────────┼───┤
 │43│手抄帳號紙條                                │2張   │
 ├─┼──────────────────────┼───┤
 │44│筆記本                                      │1本   │
 ├─┼──────────────────────┼───┤
 │45│支出記帳本                                  │1本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3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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